11月10日,中央编办正式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在人员机构设置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在机构设置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20多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在机构类别监管上,银行分为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等机构;保险方面则分财产保险监管司以及人身保险监管司,再保险和保险中介的监管在财产保险监管司。
总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内设机构基本延续原银保监会内设机构的构成,但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如新设科技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机构恢复处置司、行政处罚局、稽查局、内审司等;个别部门有合并,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大型银行监管司。
方案指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从职能转变来看,方案明确,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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